【经信】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备案和设计文件审查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20 08:12  来源:蚌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备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建设。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设计文件,报送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承办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和项目备案。

四、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项目,其设计文件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申请报告;

3.矿业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方面批复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应急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单位向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经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信局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查;

3.市经信局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4.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准、备案。

七、咨询方式

市经信局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

电话:0552-312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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