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结果反馈
我委对《蚌埠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了座谈会。
市住建委建管局、市经信委节能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代表等参加了会议。
结合座谈会和单位意见征集情况,现将征集反馈情况公示如下:
1.住建委建管局刘玉林总工程师提出意见建议:
(1)其只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没有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权限,禁现时限越早越好;
(2)禁止预拌砂浆现场搅拌应该设置过渡期,可按工程性质逐步推进;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要提前做工作,避免供应脱节和质量不稳定;
(4)在建设的工程部分可以更改设计、施工方案。
2.绿色青山建材公司茅广民汇报:
预拌砂浆有国家标准,有不同强度等级,可以根据设计要求自动配料,其产品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质量检测。
3. 市建筑设计院洪善政提出意见建议:
建议设立禁止预拌砂浆现场搅拌应该设置过渡期,设计等方面在实施前执行。
4. 市信业监理公司杨辉敏提出意见建议:
建议禁止砂浆现场搅拌应该设置过渡期,考虑新老工程交替的问题。
5. 中建八局杜世学提出预拌砂浆存在离析、强度太大等质量问题和砂浆供应不足、砂浆价格偏高的等担忧。
6. 市图审中心吴总指出绿色建筑等建设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是必要项,蚌埠市绝大部分设计图纸已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管理办法》征求了11个市直单位意见,其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和市公共资源局等7家单位无意见,市国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等4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 |
反馈意见 |
采纳意见 |
一、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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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议改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将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范围。” |
部分采纳。因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无需将职责一一列出。且住建部门具有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和生产企业扬尘以及监理验收等职能。“将预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综合信用评价范围”的建议已写入办法第十二条。 |
2 |
第十五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
建议改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经信委)会同市工商质监部门和住建部门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经信委)进行处罚。” |
采纳 |
二、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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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十五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
建议调整处罚机关。 |
采纳 |
三、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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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七条(质量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
一是增加“生产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试验检测场所,便于对每批次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控制及质量验证”;二是建议明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质量责任。 |
未采纳。 原因:一是“生产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试验检测场所,便于对每批次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控制及质量验证”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时有要求,不在此赘述;二是“明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质量责任。”原文中已有论述。 |
2 |
第十三条(驾驶员管理)原文:“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道路限速、限行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
建议修改为:“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以及道路限速、限行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
采纳 |
四、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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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九条(禁现时间和范围)自2019年7月1日起,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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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市区建成区”范围; |
未采纳。因市区建成区由住建、规划等部门确定,每年都会有所调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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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取得应合法合规。 |
未采纳。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取得应合法合规是企业设立、生产的基本条件,无需在此赘 |